保险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开始了,为期3个月

奶爸保 2023-04-04 20:31:00
来源:转载

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文件明确要求,银保监会自2023年4月3日起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各保险机构在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保险法规

这次监管文件涉及哪些对象、内容以及为什么开展这次整改工作,下面奶爸给大家介绍一下:

1、自查整改工作的对象

1.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总公司和分公司;

2.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指在保险机构办理了执业登记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 ( 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2、自查整改工作的内容

1.对于保险机构的总、分公司,重点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的情况:
         
序号    
检查重点    
1    
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分支机构是否全面落实保险法人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    
2    
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授权制度机制    
3    
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机制    
4    
是否建立互联网营销宣传内部备案审查制度,是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    
5    
是否建立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检测机制,是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查管理    
         
2.对于保险机构从事保险销售人员,重点自查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小红书笔记等自媒体发布违规或不当信息情况:
         
序号    
检查重点    
1    
自行编发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发布或转载的内容未经机构统一制作    
2    
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发布展示公司形象、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等内容    
3    
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发布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内容    
4    
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    
5    
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相混淆的描述    
6    
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    
7    
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8    
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增员广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增员的内容    
9    
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    
10    
除自媒体平台外,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等    
         
3、为什么要开展这次自查整改工作?

监管机构认为,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了保险商品、保险服务商业宣传推广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保险机构对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管控不力,误导性宣传时有发生。

互联网保险业务实际开展的过程中,的确如监管所担心,在销售人员发布误导性宣传内容屡建不鲜,监管机构也时常针对此类下发的监管处罚,我们一起来看下比较典型的两起处罚案例:
         
1.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任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财富金瑞年金保险、**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


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混淆两全保险和意外保险的产品类型,片面表述两全保险产品的实际费率。


【处罚结果】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任某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潘某在4份保单销售过程中,以产品停录为噱头进行宣传,并且叮嘱投保人接听回访电话时配合回答“是”。


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许某通过朋友圈宣传保险产品时存在违规用语。时任保险代理人潘某,许某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营销业务部经理高某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该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 6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高某予以警告并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潘某、许某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 1 千元的行政 处罚。
         
这次自查针对的是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规性,保险中介机构也会按照监管文件的要求,对在机构进行了执业登记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进行自查。

提醒各位合作伙伴:

需重点关注互联网营销宣传的合规性,在这也列举了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一些合规要求,请大家予以关注如下内容:

合规要求    
违规示例    
极限词禁用    
如“第一、唯一、最佳、首个、首款、极其、极致、极致性价比、王炸、刷新底线/上限、国家级”    
客观表述产品停录时间,不得催促客户购买    
“赶快上车、再也没有、不买就没了”、“赶紧买、再不买就来不及了、错过了就后悔”、“抢购”、“随时结束”    
准确介绍保险产品责任    
故意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险产品条款,如:“什么都保”、“XX人(地方/职业/年龄等)都买这款产品”    
不得混淆保险产品和其它理财产品    
人身保险产品宣传出现“保险理财产品”、“捆绑”、“本金”、“利息”、“保本”、“资金绝对安全”等    
客观引用新闻内容    
调侃我国的政策制度,过度胡乱揣测、歪曲解读经济方针;恶意炒作社会恶性案件,极端负面案件,利用公众的恐慌炒作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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