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到底谁吃亏?

奶爸保 2020-02-24 08:12:00
原创

每年年初,都是社会招聘的旺季。

 

大量企业会通过网站、人才市场、招聘会等渠道,向社会吸纳各类求职者。

 

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寻找更多新的机遇。

 

但最终让劳动者与企业走在一起,确立劳动关系的,是一份切切实实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双方的“结婚证”,更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障。

 

今天奶爸就跟大家一起聊聊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〡你真的属于《劳动法》当中的劳动者?

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可能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满足这些条件,你也可以获得无固定期限合同

说在最后

 

来源:网络

 

一、你真的属于《劳动法》当中的劳动者?

 

我们都知道《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但并非所有职业都属于劳动法当中的劳动者,部分劳动者是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当中的。

 

劳动者一般包括以下三个特点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报酬的自然人

 

2.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部分职业允许招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譬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条件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还要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3.帮工、学徒、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等等同样属于劳动者

 

可以说,大部分人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仍然有六类人可以“无法无天”。

 

  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

 

  家庭雇佣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譬如保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想要获得《劳动法》的保护,就要清楚了解自己的“为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来源:网络

 

二、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可能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我国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前就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不过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

 

《劳动合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支付2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嫌文字太长可以看看奶爸整理的图表:

 

(《劳动合同法》关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还是偏向劳动者的。

 

来源:网络

 

三、满足这些条件,你也可以获得无固定期限合同

 

上文提及到无同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实际生活中很多都是三年或者五年,甚至都是一年一签的。

 

劳动合同的时间越长,对于劳动者更有保障。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这样的合同呢?

 

如果老板愿意给你这样一份合同,那你只需要点头就行了,这样的老板且做且珍惜吧!

 

如果老板不愿意,那符合以下几种法定情况,也可以获得这样一份合同。

 

1、一般用人单位的长期劳动者

 

这里的长期是指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0年,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计算在内。

 

2、国企改制中的长期劳动者

 

这种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在“初次实行劳动制度“或者“国企改制”的情况下,重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第三次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第三次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两个条款分别指劳动者出现严重过错、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详细读者可自行查词。

 

不过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连续订立固定合同的次数,应该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

 

而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所以应该从那个时候开始计算。

 

4、前文所述用人单位满1年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不是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譬如地方政府为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来源:网络

 

四、说在最后

 

奶爸认为,一纸劳动合同其实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很重要的。

 

毕竟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法治社会,讲求依法办事。

 

劳动合同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无论对哪一方都是一个保障。

 

各位“奶粉“对于《劳动法》方面的感兴趣的话,记得在公众号留言一起交流。

 

往后奶爸会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这方面的资讯,关注下图公众号,即可第一时间查阅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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